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2013)关于政府的第七章
第七章 政府
第九十四条 |
- 政府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执法权,是国会的执行机关。
- 政府对国会负责并且向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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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
- 一、 政府包括政府总理、政府副总理若干人、部长和部级机关首长若干人。
政府机构、组成人员数量由国会决定。
政府按照集体制工作和实行多数决定制。
- 二、政府总理是政府首脑,在政府的活动中和赋予的任务方面对国会负责;政府总理向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报告政府的工作。
- 三、政府副总理按照政府总理的分工协助政府总理工作并且在分工的任务方面对政府总理负责。在政府总理缺位的时候,由受政府总理委托的一名政府副总理代表政府总理领导政府的工作
- 四、部长、部级机关首长在分工负责的行业、领域方面向政府总理、政府和国会负责,承担个人责任,与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一道在政府的活动方面承担集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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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
政府具有下列职权:
- 一、组织实施宪法、法律、国会的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法令、决议、国家主席的命令、决定;
- 二、提出、制定政策呈报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按照权限决定旨在履行本条款所规定的职责、行使本条款所规定的权限;向国会呈报法律草案、国家财政预算草案和其他草案;向国会常务委员会呈报法令草案;
- 三、统一管理经济、文化、社会、教育、医疗卫生、科技、工艺、环境、信息、传媒、对外、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安全;实施总动员令或者局部动员、颁布紧急状态命令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措施旨在保卫祖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四、呈报国会决定成立、撤销部、部级机关;解散、合并、划分、调整省、中央直辖市行政地界、特别行政、经济单位;呈报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成立、解散、合并、划分、调整省、中央直辖市旗下的行政单位地界;
- 五、统一管理国家行政;对干部、公务员、职员和国家各个机关内的公务实施管理;组织清查、检查工作,解决申诉、控告、预防和惩治国家机器中的官僚、贪污现象;领导各部、部级机关、政府机关、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法规、决定和命令中对人民议会进行引导、督促检查;为人民议会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行使法律规定的权限创造条件;
- 六、保护国家和社会的权益、人权、公民权;保障社会秩序、安全;
- 七、谈判、按照国家主席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缔结国际条约;以政府的名义决定缔结、加入、批准或者终止国际条约的效力,本法第七十条14款规定的呈报国会批准的国际条约除外;捍卫国家的利益、保护在国外的越南组织和公民的正当利益;
- 八、在履行自身职责、行使自身权限工作中与越南祖国库线中央委员会和政治社会组织的中央机关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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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
- 政府的每届任期同国会的每届任期相同。在国会任期届满时,政府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一届国会成立政府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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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
政府总理由国会在全体国会代表中选举。
政府总理具有下列职权:
- 一、领导政府的工作;领导制定政策和组织实施法律的工作;
- 二、领导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行政系统的活动工作并且对其负责,保障国家行政系统的统一性和政令畅通;
- 三、呈报国会批准任免政府副总理、部长和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任免类似于部、部级机关职务的副部长;批准选举、任命和决定调动、免去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 四、停止实施或者撤销与宪法、法律和上级国家机关的法规、决定和命令相抵触的部长、部级机关首长、人民委员会、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法规、决定和命令;停止实施与宪法、法律和上级国家机关的法规、决定和命令相抵触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议会的决议,同时建议国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
- 五、决定和指导谈判、指导缔结、加入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国际条约;组织履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其成员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
- 六、落实通过各种大众媒体向人民报告属于政府和政府总理解决权限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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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
- 一、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是政府组成人员,同时也是部长、部级机关的首脑,领导部长、部级机关的工作;对分工负责的行业、领域方面的国家管理负责;组织施行和跟踪掌握全国范围内与行业、领域相关的法律施行的情况。
- 二、部长,部级机关首长向政府,政府总理报告工作;落实向人民报告属于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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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
- 政府、政府总理、部长、部级机关首长颁布法规旨在履行自身的职责、行使自身的权限,检查该法规的施行情况并且依法撤销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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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
-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和政治社会组织的中央机关首脑可以应邀出席政府召开的相关事项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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