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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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83/2008/QĐ-T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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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自由- 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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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06 月 25日于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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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政府网站功能、任务、权限
以及组织机构的决定
政府总理
根据于2001年12月25日出的政府组织法制。
根据2008年03月 19日 政府提出的33/2008/ND-CP 号议定内容:
政府对政府办公厅的功能、任务、权限以及组织机构的规定。
审议通过政府办公厅主任、部长的建提议
决定
第一条:中央政府网站之地位与功能
1. 中央政府网站作为中央政府集合并传达电子信息的媒体机关,中央政府网站是政府办公厅的单位,其全面管理权由政府办公厅主任,部长直接担任。
2. 中央政府网站具有通过网络进行组织,管理以及公布信息功能;是政府与各国家部门、政府机关、人民委员会、省委员会,中央直辖市(以下简称为各部门,地方)及有关机关、组织的网上行政电子信息的连接点;通过网络集合并传达政府的公众服务信息。
中央政府网站以Vietnam Government Web Portal (简称为 VGP)为英文名。
3. 中央政府网站是个具有法人资格、有自己的图章、在国家银行有账号、运行资金由国家负责、以媒体机关模型组织并运行、在国家信息媒体部的管理下合法运行的企业单位。
第二条:中央政府网站之任务与权限
该网站为部长、主任实施以下具体任务、权限:
1. 根据合法权限主持、与有关的各部、行、单位配合把战略、计划、项目、其他重要提案给主任、部长或政府首相批准;经过合法批准后,与各有关机关配合进行实施。
2. 与有关的各部、地方、组织、单位配合在专业、业务方面进行连接及同步化非国家机密范围的资料基础;标准化应用软件,在把各信息网站与电子网站连接成网络上统一网站的过程中,开发国家信息资源;及时并充分开发、接收、集合及升级非国家机密范围的各种信息;在交换信息的过程保证兼容性,与政府、政府首相之行政改革项目及电子政府建设路程相符合。
3. 配合有关的各部、行、地方、组织、机关收集并传达政府在网上的公众服务。
4. 与政府办公厅各单位配合充分并及时开发、接收各种非国家机密信息以合法实行其职能、任务、权限。
5. 应用电子通讯技术组织、进行政府、政府首相、有关的各部、行、地方、机关、组织与人民的交流、汇报、在线对话及其他交际方式。
6. 通过网络方式接受个人或各单位,组织向政府,政府首相以及政府办公厅的信访控诉并负责将其转达有关部门进行解决,处理。
7. 对中央政府网站的技术结构,外观以及通讯资源库进行设计;多方面发展多媒体产品的内容以及应用领域以提高党中央政府政策对法律,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新闻的宣传能力。有效地为政府与政府首相的指导工作服务。
8. 与各部门,行业以及地方政府等有关机关的网站进行专业和业务上的配合。
9. 与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电子公文公告转到中央政府网站。
10. 监管政府网络资源中心,工艺基础以及专用技术设备进行。
11. 按法律规定对政府分配的建设投资计划进行管理与实施;根据需求,中央政府网站单位应向各部门,行业,地方以及有关单位的电子通讯系统或网站提供有关此专业领域的咨询,设计以及计划审核等业务;
参加专业审核由部长、主任部署的其他重要项目。
12. 按法律规定进行针对中央政府网站运行中的专业知识,业务方面的人才培养。
13. 研究与应用高新科技以提高中央政府网站运行效果。
14. 按法律规定在中央政府网站工作领域内进行对外合作。
15. 主持与政府办公厅单位及有关单位配合以保证网络安全,内部系统安全以及保密工作。
16. 在保证不影响政治任务基础上可按照法律与财政部的规定参加资产增值活动以更有效地使用并升级现有的设备基础条件。
17. 做好人事系统管理工作,按法律规定实施对员工,干部的待遇制度。
18. 按法律规定合理地使用与管理政府分配的资金。
19. 施行政府首相,政府办公厅主任,部长所分配的任务与权限。
第三条:组织,人事机构
1. 中央政府网站包括总编辑及不超过三位副总编辑。
中央政府网站的编辑职位由政府办公厅主任,部长指定。总编辑要对中央政府网全部活动向政府办公厅主任,部长以及法律担负责任,
各副总编辑职位由有政府办公厅主任,部长任免。各副总编辑对被分 配的工作领域向政府办公厅主任,部长与总编辑负相关责任。
2. 组织机构
a) 秘书综合科
b) 业务科
c) 技术工艺科,
d) 财务计划科
e) 国际合作科
f) 办公室
g) 研究与开发中心
3. 驻胡志明,岘港,芹苴各城市的分机关。
4. 驻国外的分机关在通过政府首相批准后由政府办公厅主任,部长决定。
5. 根据中央政府网站发展要求政府办公厅主任,部长按该条款2,3,4部分的向政府首相申请成立新单位或合并,解体,修改名称。
6. 此条款2,3,4部分中单位的领导职位由政府办公厅主任,部长任免。
7. 总编辑可对中央政府网站中各单位的具体功能做出相关规定,任务,权限。必要时总编辑要提请政府办公厅主任、部长决定按该条款2,3,4部分成立新的科室或但单位。
8. 中央政府网站的人事机构由政府办公厅主任,部长管理。
第四条:决定起效期
1. 此决定在正式公布后15天起效;代替于2003年11月07日政府首相对成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央政府网站的229/2003/QĐ-TTg 号决定以及2005年10月10日政府首相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央政府网站组织机构与活动的250/2005/QĐ-TTg号决定。
2. 取消与该决定相反的规定。
第五条: 实施责任
各部长,政府机关领导,各省,直辖市领导,中央政府网站总编辑以及有关机关担负实施该决定的责任。